本文适用于在上海市自贸区及其他自贸区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项目“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从自贸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自贸区所在省市辖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同时也适用于其他非自贸区地域的产品。本文由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www.zhuceabc.cn)友情提供,欢迎交流。
1、条形码
(1)申请表上的条形码与产品配方和产品技术要求上的条形码保持一致。
(2)申请表、产品配方和产品技术要求的每一页有条形码。
(3) 建议的打印顺序为:产品配方→产品技术要求→申请表。
(即:若产品配方修改后,重新打印产品技术要求和申请表;若产品技术要求修改后,重新打印申请表,以确保三者条形码一致。)
(4)若修改配方,但不涉及配方的实质性改变(如:产品名称错误、原料中文名称错误、原料使用目的错误、在配方备注栏增加植物提取物类原料的使用部位等),重新上传配方后,导致经检验机构盖章的配方的条形码和申请表上条形码不一致时,同时提交修改前和修改后的配方,并在配方资料中附情况说明。
2、产品名称
(1)产品名称(中文和外文)在所有产品资料中保持一致。
(2)境内责任人在申报前确认产品外文名称,备案后产品外文名称不可变更。
3、产品检验受理编号
录入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受理编号,若同一产品中存在多份检验报告,则录入所有的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4、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地址与境内责任人授权书上的信息填写应一致。
(2)生产国(地区)和境内责任人授权书上的信息填写应一致。
(3)申报产品以委托生产方式生产的,或者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情况,后附文件中生产企业信息与申请表中信息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提供情况说明。
(4)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情况:申请表中生产企业与境内责任人为同一企业。
(5)需完整填写生产国(地区),如:对于台湾进口的产品,填写“中国台湾”。
(6)备案产品应属于境内责任人被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产品范围。
5、境内责任人
(1)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为境内责任人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应为企业在上海市的实际办公地点。
(2)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信息正确并及时更新,以免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6、实际生产企业信息
(1)如果存在产品的原产地即实际生产国(地区)与申请表中生产企业的信息不同或存在多个国家的,有委托生产或同一集团公司的情况,填写此项。
(2)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实际生产企业与委托生产协议书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3)委托生产或同一集团公司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所在国)与后附委托生产协议书/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或同一集团公司证明文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等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提供情况说明。
7、保证书
(1)如生产企业无公章,在“生产企业(签章)”处写明“无公章”。
(2)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信息与后附授权签字资料保持一致。
8、承诺书
备案申请表承诺书由境内责任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境内责任人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