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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妆品”的解读

时间:2019-03-27 01:41:33  来源:  作者:  浏览量:0

问: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
  答: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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