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1年 第18号
关于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
产品安全所等17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公告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17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下称许可检验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许可检验机构及检验项目范围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11家单位为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6家单位为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和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二、许可检验机构资质
以上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4年。各许可检验机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被认定许可检验项目范围,承担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许可检验机构的许可检验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核查,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许可检验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取得认定资格每满4年的许可检验机构,组织开展复核审查工作。
三、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许可检验机构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号见附件)。
四、许可检验工作年报和月报
许可检验机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和许可检验机构年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提交上月发出许可检验报告月报信息表(一式两份),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上年度许可检验机构年报表(一式两份)。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编号 |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名称 |
001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
002 |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03 |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04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05 |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06 |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07 |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08 |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009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
010 |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
011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012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013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014 |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
015 |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016 |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
017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