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介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本着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实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实现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和全程监督。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隶属于国家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局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和送达工作;负责国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及审批网络系统,并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进度查询;负责与国家机关相关业务司及技术审评机构受理查询工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许可项目的咨询和收费工作。
目前进入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项目共105项,其中55项由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50项委托各省局受理。凡实施统一受理和送达的行政许可项目,均已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完成了《申办须知》等标准化材料。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依此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审批进度查询、受理问题咨询,受理项目收费,同时协助各业务司开展相关业务咨询工作。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不仅为行政相对人创造了办事高效、沟通便利、服务细致的场所;而且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载体,是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行为,树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形象的有效形式;同时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直接与行政相对人接触的“受理”、“送达”环节纳入统一管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管理相对人与实施行政许可经办人员之间的接触,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中心职责(一)负责国家局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和送达工作。
(二)负责管理国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及审批网络系统,并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进度查询。
(三)负责与国家局机关相关业务司及技术审评机构受理查询工作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行政许可项目的咨询和收费工作。
办事指南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同时承担相应事项的进度查询和收费等工作职能。
二、受理服务中心办公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周三、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业务司咨询时间:每周二上午9:00—11:30
(药品注册司、药品安全监管司)
每周三上午9:00—11:30
(食品许可司)
每周四上午9:00—11:30
(医疗器械监管司、稽查局)
三、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
邮政编码:100036
服务电话: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010—63923260(受理与送达)
010—63923297(行政许可事项缴费)
传 真:010—63923295(受理与送达)
010—63923299(行政许可事项缴费)
电子邮箱:slzx@sfda.gov.cn
四、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共设受理窗口、发证窗口、签收窗口、缴费咨询窗口及咨询窗口4类窗口,其中受理窗口负责各类业务的受理及与受理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发证窗口负责行政许可证书的发放、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来文的接受及与制证、送达相关业务问题的咨询工作;签收窗口负责申请资料的签收;缴费咨询窗口负责缴费咨询;咨询窗口则由相关业务司定期提供咨询服务。
五、申请人在办理业务申请前,请登录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网站详细阅读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办事说明,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邮寄或当场递交到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于邮寄的申请资料,中心将于收到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受理、不受理或补正材料),同时将审查决定邮寄给申请人;对于现场提交的资料,中心将现场做出审查决定,并将审查决定现场交给申请人;对于现场递交的疑难项目,中心将做签收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同时将审查决定邮寄给申请人。对于确定受理并需缴费的项目,受理中心将缴费通知书与受理通知书一并寄送,申请人可按照缴费通知书上的说明进行缴费。对缴费事项如有疑问可到受理中心缴费窗口进行咨询或拨打缴费咨询电话010-63923297。
六、申请人提交的许可事项申请表需是由相应填报软件或申报系统导出并填写的,并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电子报盘;没有相应填报软件的才可以直接填写word文档格式申请表。相应填报软件或word文档格式申请表可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网站的“在线服务”中下载。
七、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请在“行政许可事项综合查询”进行查询。
八、与受理、制证或送达业务相关的问题,请尽量通过传真、邮件或网上在线提交的方式与受理服务中心联系,以便按程序及时处理。
九、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所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或批准文件的领取事项时,申请人委托的具体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具体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具体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委托书具体格式详见中心公告栏第4号公告。
十、如需投诉或建议,请登陆我中心网站“建议与投诉”栏目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