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退还证明文件资料
退还证明文件资料是指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时限及范围要求,退还进口化妆品申报资料中委托书及销售证明。
5.1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其申报资料及样品一般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代理申报委托书及公证书、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及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的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报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其公证书除外。
5.2 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6个月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退还申请,我中心根据相关规定退还证明文件。
5.3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注明产品名称、受理编号、申请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信息。
5.4证明性文件准备好后,我中心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领取人应在一个月内携带申报单位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中心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