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征求意见稿)
说 明
一、本目录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本目录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化妆品生产企业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对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在本目录中收录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使用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本目录所列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与INCI名称/英文名称,参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与PCPC《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2018版)》,同一原料使用了不同版本INCI名称的,使用时需予以说明。目录“INCI名称/英文名
称”栏中,斜体字的表示为英文名称。
五、本目录中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
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
六、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未收载于本目录此类原料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并提供原料已使
用证明材料。
七、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及基原,并提供原料已使
用证明材料。
八、一个序号后列出了两个名称的,表示为同一原料,使用时应选择INCI收录或以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原则命名的植物原料名称,不建议使用已标
注为“曾用名”的名称。
九、最高历史使用量标注为“/"的原料,原料使用量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要求。
十、只有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的,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产品使用。
(信息来源:中检院;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化妆品注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