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功效分类目录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牙膏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牙膏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目录适用于牙膏产品的统计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分类依据)牙膏备案时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编码,分类编码采用层次码,代码分两个层次,依次为功效宣称和使用人群。功效宣称分类目录见附表1,使用人群分类目录见附表2。
第四条(编码要求)两层编码按先后顺序组合在一起,层间用“-”进行区分。每层用2位数字表示代编码。涉及多种功效宣称、使用人群时可按既定的编码顺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五条(功效宣称)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其他类别许可的产品外,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不得超过附表1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
第六条(使用规则)牙膏功效宣称允许用语为固定搭配,使用时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调整。
第七条(使用要求)牙膏功效宣称允许用语与其他词语进行搭配使用时,应当符合《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信息来源:国家药监局;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http://www.zhucezb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