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今日发布《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公告。自即日起,3项化妆品相关文件的证明事项被取消,涉及到国产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核、上市申报、生产许可遗失等重要事项。
以下为公告原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4月22日
被取消的化妆品相关证明事项具体内容列表
序号 | 证明 文件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1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 |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 |
2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或产品未上市的审核意见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
|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九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 |
3 | 遗失声明 |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发 |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 第265号)第二十四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告知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