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3月1日起,行政相对人现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或批件领取时,委托经办人应提交信息完整的委托书(见附件1、2)及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应明确经办人身份证明信息、所办事项及委托时限等。
2016年4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16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件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9年2月25日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委托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办理▁▁▁▁▁▁▁▁▁▁▁▁的申请受理事项,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件用
委托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领取受理号为▁▁▁▁▁▁,项目名称为▁▁▁▁▁▁▁▁的批准文件,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