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核查结果:30日内一次性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1、产品名称中“含羞草”为化妆品禁用植物组分,与配方中“细花含羞草(MIMOSA TENUIFLORA)树皮提取物”不相符,请修改产品名称。
2、未提供注册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3、产品设计包装平面图标示“100% ”、“0% ”、“NO ANIMAL INGREDIENTS”、等宣传语,不符合法规要求;产品设计包装平面图标示“FOR SENSITIVE SKIN”、“particularly sensitive and irritated skin”,应提供相关科学评价和试验方法等依据。
4、产品中文标签、技术要求未标注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
5、风险评估资料不符合要求。配方中含氢氧化钠、柠檬酸,未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产品pH值进行评估。
(信息整理: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