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程序》(国食药监保化[2012]307号)中要求“申请人应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后3个月内向受理中心一次性提出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更换申请”,具体更换程序如下:
1、申请人应提交更换申请函,函中写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应按先后顺序排序)、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及对应数量的变更决定书复印件,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按批准文号先后顺序排序。
3、制证组收到更换申请函后,按十个工作日制证。
4、制证完毕后,网上发布领取信息,领取信息标注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及决定书编号。
5、申请人查询到发布信息后即可到受理中心领证窗口(12号窗口)换取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换取批件时应携带委托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