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中文
外文
产品类别
生产企业
生产国(地区)
地址
在华申报
责任单位
名称
审批结论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
国妆特进字J********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批件有效期
截至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有下列事项应在此注明:
1.如果产品的原产国(即实际生产国(地区))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国家生产的,应分别注明原产国(地区)。
2.防晒产品,宣称SPF和/或PA防晒数值的,应注明其标签标识的SPF值和/或PA值。中文名称中已经注明的除外。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
4.需要备注的其它内容。
请于批件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
编号:HZJT********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一部分,加盖批准单位印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