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许函[2010]348号
2010年08月23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充分发挥专家在化妆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做好化妆品监管工作,经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组建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承担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重大化妆品安全事件提供技术咨询意见。现将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和全面覆盖相关学科的原则进行遴选。
二、遴选范围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化妆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单位,涉及化妆品安全、功能、检验检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二)掌握化妆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五)在原料、生产工艺、毒理、化妆品配方、皮肤科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20年以上;
(六)年龄在70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七)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具有敬业精神,工作主动,能够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八)本人未在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任何职务。
四、推荐方式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和专家均可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通过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文档。推荐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推荐情况统一组织遴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