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密与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工作制度,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许可检验机构利用计算机系统对许可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公布许可检验收费标准、检验期限、复核处理和投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许可检验工作年报和月报。年报和月报内容按照《检验规范》相关要求填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许可检验机构的许可检验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验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仪器设备是否定期校验,性能是否完好;
(三)检验技术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培训,是否有不符合相关要求上岗的行为;
(四)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检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影响许可检验质量的行为;
(六)许可检验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许可检验或许可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许可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上述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许可检验机构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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