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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收费事宜的通知(52号)
  发表日期:2011-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化妆品审批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新资源食品(保健品)审评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从2009年起,受理化妆品审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保健品审评不得收取上述相关费用,但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陕西等12个省(市、区)局药品行政受理部门仍然给企业开具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通知书,致使企业误将不该缴纳的费用汇至国家局相关账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请你们不得再给企业开具已取消收费项目的缴费通知书。自2010年1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退费。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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