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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起限制化妆品制造业相关广告宣传费支出
  发表日期:2011-11-11

         8月10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将影响到企业税后实际利润。中国社科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表示,不允许税前扣除,意味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会提高,将在企业税后利润上有所反映,也就是有所降低。

  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桂华此前表示,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此前广告法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此外,两部委通知表示,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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