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 (二)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 (三)主动申请注销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 (四)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
因含禁用物质、限用物质超标或卫生安全性检验结果不合格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原因未获批准的产品,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