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保化函[2011]392号
2011年09月0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有关问题,我局已先后出台了《化妆品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等有关问题提出了相关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据反映,申报资料项目有关要求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使申请人便于申报。为此,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1年9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林庆斌
联系电话:010-88330884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linqb@sfda.gov.cn
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