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许函[2010]435号
2010年10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1月8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陈志蓉
电子邮件:chenzr@sfda.gov.cn
附件:1、《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现就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规定如下:
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备案,申请人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且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日内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和产品配方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并均加盖公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但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不适于本规定。
附件2:
《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反馈意见表
单位名称 |
原条款内容 |
建议修改为 |
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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