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许函[2009]134号
2009年06月16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广东、上海、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四川、湖北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加强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我司在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7月1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陈志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38 号,邮编: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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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chen_zhirong2009@hotmail.com;chensz@sda.gov.cn
附件:1.《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规范》(征求意见稿)
3.《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征求意见稿)
4.反馈意见表(表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