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许函[2008]424号
2008年12月12日 发布
各有关化妆品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以下统称批准文号)已作相应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工作,我局拟就下述问题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一、为解决企业现有包装材料的使用问题,避免印有调整前批准文号包装材料的浪费,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延续并于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获得批准的化妆品,自获得新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仍可使用其印有调整前批准文号的包装材料,此后,产品标签标识应使用调整后的批准文号。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我局批准延续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将在其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该产品调整前的批准文号。同时我局将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批准延续产品的批准文号及其调整前的相应信息。
现就上述公告内容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12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局食品许可司。
联系人:佟文鑫
电 话:010-88330452
传 真:010-8837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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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